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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

转发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》实施工作的通知(清新安监〔2015〕108号)

来源: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| 2015-12-07

各镇(场)安监站:

现将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〈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〉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粤安监管三〔2015〕40号)转发给你们,请将文件转至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,对因《目录》调整涉及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,要督促其在省局《通知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变更(申领、注销)许可证相应手续。逾期未取得相应变许可的,不得擅自从事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,否则,应当依法予以查处。

 

附件: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》实施工作的通知.pdf

 

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    

2015年12月7日         

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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